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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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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7-03-11 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组织和承办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我校参加各种考试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统称考试违规。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

(一) 未按考场规则就座者;

(二)书包、讲义、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 自带草稿纸张(空白)者;

(四)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五)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六) 考试时桌椅表面及附近的墙面上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并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者;

(七)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八)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情节较轻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一) 考生出现第五条中任一种行为并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

(三)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向监考人员检举者;

(四)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六)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七)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八) 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利用工具书、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二) 在身体、衣物、工具书及所带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五)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者;

(六) 考试过程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者;

(七) 利用如厕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相关内容者;

(八)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九)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十)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十一) 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十二)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十三) 组织或参与组织作弊者;

(十四) 其他被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八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办法:

(一) 学生有第五条所列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考试工作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二)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记;

   (三)学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记;

四) 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对监考人员进行恐吓、人身攻击或事后进行报复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凡在考试中,因违规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该科目的补考,只能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章 违规考生处分程序

第九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等在《考场记录》及《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中如实记录并要求违规考生签名,考生拒绝签名的由两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名即为认定有效,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报送分院。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完毕后,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及《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上签名。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送学生所在分院。

第十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等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由所在分院负责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处分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发布文件,由学籍管理部门执行;

(二)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与学校办公室联合发布院字红头文件,由学籍管理部门执行;

(三)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分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院务会讨论,校长批准,由教务处与学校办公室联合发布院字红头文件,由学籍管理部门执行;

(四) 学生考试违规最终认定和处理在教务处,教务处处理完毕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校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规定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1997年制定

2012年第5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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