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如家庭特别贫困,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额度: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8000元/学年;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生4000元/学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的前10%(含),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0%(含)。
(三)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11%—30%(含),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第八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含)。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二)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三)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厅下拨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细则,及时布置传达,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 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 学校评审。组织召开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学生工作部(处)汇报各学院初审情况,评审工作领导成员现场投票。根据初审情况与投票结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五) 公示。学校评审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根据教育厅下拨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细则,及时布置传达,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 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 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初审结果,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