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
(一)A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二)B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C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及以下),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以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把关工作,指导年级(班级)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三)学院成立以年级(班级)为单位,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学院的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此办法中的认定标准及困难申请等佐证材料,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由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各学院报送情况,进行最终审核并备案,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各学院。
第五条 注意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开展认定工作。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经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若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
(四)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五)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将其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长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