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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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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7-03-10 23: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对高校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校级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额度和比例:

校长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生年,按各学院人数的2%评定;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500元/生年,按各学院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生年,按各学院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生年,按各学院人数的15%评定。

第六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

(四)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1. 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2. 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3. 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

第七条  除应具备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校长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

另外,校长有权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社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颁发此奖(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二)一等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

(三)二等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四)三等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第四章  评审时间和流程

第八条  评审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4周开始进行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 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校级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院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审办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开展评审工作。

校级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比前,要将评比条件和名额比例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宣讲,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校级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 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校级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校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 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初审结果,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学校其它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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