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全面落实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进一步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有双重责任。
第四条 实行“一岗双责”要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单位具体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做到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对分管单位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必须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规范行使;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注重加强对干部和教职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本单位人员自觉守纪律、讲规矩,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偏差、不出问题。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肩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肩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各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部门及联系点单位分工,对分管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其他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初听取一次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年内适时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党委汇报。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基层一线,实地走访调研,了解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分管单位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且与分管单位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二次,谈话记录要存档备查。
(七)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负责人与本单位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二次,谈话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把廉政教育纳入年度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三)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组织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负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管好分管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中层干部,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党委提出防范措施。
(三)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培养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五)加强对分管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注意掌握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六)支持学校纪委调查处理分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严格落实与分管领导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在廉洁自律上不出问题。
(二)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认真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查找廉政风险点,提出对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掌握干部职工苗头性、倾向性的违纪问题后,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必要时向分管领导、学校纪委报告。
(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并每年公开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每年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负责人“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执行严格、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整改;对构成违纪违规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五)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没有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及时上报的,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的。
(八)其它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到位,致使在其分管范围内出现违纪问题尚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委书记、校长进行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各单位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校纪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学校纪委备案。
(三)通报批评。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属明显失职导致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问题失察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四)党政纪处分。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由校党委研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情形及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