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简称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校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报告1次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党委的届期一致。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贵,发挥代表作用。
各高等学校应依照党章和相关规定制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或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下属单位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校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一般设委员15—2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7—9人。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不设常务委员会的校党委,一般设党委委员7—9人;党员人数较多,在校学生10000人以上的学校,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党委委员9—11人。
第七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党校、组织员办公室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管理机构限额内,可增设其他工作部门;规模较小的学校,机构可适当合并,按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岗位。
第八条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设立直属支部委员会,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院(系)级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审批,每届任期3年或4年。
院(系)级党委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总支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l人,副书记1人;直属党支部设委员3—5人,其中书记l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院(系)级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人选。院(系)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与党员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可以交叉兼职。
院(系)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可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并按照党员人数配备1—3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待遇。
第九条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员管理和发挥作用的原则,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的实际设立相应的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l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l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教职工党支部为每届3年,学生党支部为每届2年或3年。
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积极探索在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等科研机构中设立党支部。院(系)行政负责人可兼任支部书记。
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院(系)机关党员干部、党员教师、研究生或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党员担任。积极探索在学生公寓建立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进学生会、进学生社团的有效途径。
机关、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支部书记一般由行政负责人兼任。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十条 高等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可根据实际单独成立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组织,或编入在职教职工党员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和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 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全局性重大工作部署;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内部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资产管理和处置、重大基建项目;学科专业调整;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社会服务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安全稳定和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校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规则:
(一)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在全委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校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三)校党委(常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要根据讨论、决策的主要内容,视情况分别听取学校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和各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专家教授代表等的意见。当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根据会议议题,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教授和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
(四)凡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三条 校党委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休决定的方案,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二)校党委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校党委要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捡查。
第十四条 校党委要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党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群众的制度,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学校党委向党代表(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相关制度,学校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工作制度等,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院(系)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和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五条 院(系)级单位的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以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负有共同责任。
第十六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重要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报学校审定的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报学校审定的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进修学习、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方案;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行政副职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领导。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会议应逐项研究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五)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并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
(六)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一般应在本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或报告。
(七)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人事、干部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八)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九)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五章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党支部在院(系)级党委(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十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老同志的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建设,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倡导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参加居住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第六章 校纪委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和届次与党委相同。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校纪委一般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l人,副书记1人。
第二十三条 加强纪检部门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校纪委设立办公室等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纪检干部。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处(室)可合署办公。院(系)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设置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四条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持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一)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严格每月1—2次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把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与对党员的各项考核和管理结合起来。
(三)严格用党章和党内法规规范党员行为,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七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构筑动态管理体系,搭建流动党员服务平合,创新教育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制度。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对毕业生党员、出国留学党员的管理工作。大学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跟随其档案或户口关系接转。
第二十八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在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引导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建先进、争做优秀。
第二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激励党员勤奋工作、努力学习,帮助党员增长才干、发展事业。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组织党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社会,不断提高党员联系群众的意识、服务群众的本领。特别要组织党员在完成学校重点任务、关心生活困难大学生、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帮助毕业生就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党内重要情况,以及党员师生关注的重点、热点,特别是单位的发展规划、内部改革、干部任免等方面的内容,要及时向党员通报。要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院(系)务公开有机结合,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明确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保证党员对学校党内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有关规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立健全团组织“推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发展党员联系人、发展党员公示、发展党员票决等制度,坚持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力争做到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班有党小组或党支部,三、四年级班有党支部。重视在学科带头人、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注重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三十二条 加强高等学校的党校建设。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党校副校长或教务长按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党校应具备必需的经费、教室、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选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要根据培训对象制定教学计划,完善课程设置,规范班次和学制。
第八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制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干部培训制度。加大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交流力度。
第三十四条 完善高等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制定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讨论决定时,可实行票决。中层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党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原则和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一)对院(系)级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按学校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
(三)做好院(系)级党组织的党务干事、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校党委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都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三十八条校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省和高教强省战略,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体制机制下,履行好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职责。通过制定学校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人才、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和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四十一条 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针对高等学校师生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加强正面引导、深度引导。通过形势政策课和形势政策报告会等形式,突出抓好大学生形势政策教育。
第四十二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师生的精神追求,外化为师生的自觉行动。建立健全师德考评体系,认真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党委书记、校(院)长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中要明确分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努力把思想政治课建设成为学生喜爱并终身受益的优秀课程。
第四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十五条 切实加强维护稳定工作,进一步提高促进高等学校和谐、维护高等学校稳定的能力。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不低于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l%;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树立党务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同等重要,党务人才与教学科研人才同等重要的观念,在职称职级评定、收入待遇和评选表彰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其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一)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党务部门负责人和院(系)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会管理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校党委按在校学生5000:1的比例配备专职组织员。党委建制的院(系)级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不兼任院(系)教辅、后勤单位下设机构负责人的教工党支部书记,享受同级负责人的工作补贴和其他待遇。加强党组织带头人和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
(二)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本、专科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总体上按不低于师生1: 350—400的此例配备。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培训体系。
(三)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郜分。要按师生比不低于l : 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强化辅导员的教师、干部“双重身份”,开展职业、专业“双重培训”,加强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组织“双重领导”,落实教师、干部“双重待遇”。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第四十七条 完善保障机制,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一)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高等学校建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高等学校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并向基层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支部倾斜,保证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编制、人事部门在核定高等学校人事编制、岗位职教和组织职称评聘时,要充分考虑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加强党校、党员活动室、校园主题网站、教育实践平台建设,加快党建信息化进程。重视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不断改善条件,为党员学习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平台。运用新的科技手段开展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高等学校党建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总体部署,帮助解决高校党建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高等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类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发展。高等学校党委要把做好党建工作作为首要责任,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十章 统一战线、群团和离退休工作
第四十八条 校党委要高度重视学校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战线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协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二)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大选拔培养力度,做好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逐步建设一支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党外代表人士和党外干部队伍。
(三)坚持和完善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建议、邀请参加重要会议和联系交友等制度。加强统战理论政策宣传和研究。
(四)建立健全统战工作机构,加强统战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明确一位党委副书记分管统战工作。党委每年听取统战部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全校统战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其在组织师生、引导师生、服务师生、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为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备,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和经费,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党委每年至少研究一次群众组织中的重要问题。
(一)推进工会工作发展,最大限度地把广大教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按照党建带团建的要求,切实把高等学校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健全共青团组织机构,保证共青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关心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建设,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领导及学生社团的引导。各级党组织负责人积极支持并参加他们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条 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坚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完善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提案制度和回复制度。凡重要的改革方案、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工作方案和改革措施,应交教代会讨论或征求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关心离退休老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生活,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和学习待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依据,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以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考核标准,并以此作为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