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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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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0-05-18 09:08

根据《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校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的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条 吉林省教育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贷办")是吉林省教育厅设立的管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机构,是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是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负责贷款的信贷管理并按《合作协议》及《操作规程》的规定享有对我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代理行(农行)是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负责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我校代理行为长春市二道区农业银行。

第五条 贷款违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未及时支付而出现欠息或本金到期未及时归还而出现逾期本金。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国家相关部委、吉林省、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出决策,协调相关各方关系,研究决定有关重要问题。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及其学生资助中心在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与监督下,统一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事宜。

各学院根据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与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和办理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回收等相关事宜,负责存放、保管相关奖惩资料。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严格遵守国家、省教贷办、省开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学校和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学生证复印件

(四)贷款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五)贷款人父母户口复印件

(六)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

(七)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八)规定可贷款的其他条件

注: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需要有清晰的证件号码,特困证明需要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公章(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等无民政部门的地区加盖人民政府公章)。

第三章 贷款的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工作的开展是在每年开学初,一年一次,贷款学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常偿还期限为六年,学生应在贷款实施后的第六年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之前每年需向省开行交付贷款利息(利息的划扣由农行代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省财政部门100%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其自行支付,贷款学生可随时申请还款。

第十一条 省开行向贷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贷款率执行,并按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

第四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教师会同各学院负责贷款毕业学生的信息管理和还款催缴。

第十三条 设立校内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专项资金,每年从风险补偿金中提取10%-20%的资金用于助学贷款的管理考核、相关费用及奖励。违约率低于14%时进行奖励。学生工作部(处)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计算每年贷款毕业生的违约情况(违约率的计算方法为:进入还款期的违约学生人次/应交还贷款本息的全部毕业学生人次)。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学院在贷款毕业生离校前2个月,组织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签订《还款协议》,发放关于还款的相关材料,进行还款政策宣讲;收集整理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对个人、家庭以及工作单位信息进行核实之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对于继续深造学习(专生本、本升硕)的学生予以办理展期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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