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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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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7-03-11 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7〕5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如家庭特别贫困,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额度: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8000元/学年;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生4000元/学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的前10%(含),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0%(含)。

   (三)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11%—30%(含),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

 第八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大学生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含)。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二)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三)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育厅下拨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细则,及时布置传达,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 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 学校评审。组织召开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学生工作部(处)汇报各学院初审情况,评审工作领导成员现场投票。根据初审情况与投票结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五) 公示。学校评审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 工作部署。学生工作部根据教育厅下拨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评选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细则,及时布置传达,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 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 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名额分配,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 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初审结果,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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