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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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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2017-03-11 11:0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长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武装部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入伍学生资助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退伍复学后学费的收缴等工作。

第七条  武装部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入伍条件

第十条  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非毕业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并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报名学生《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名统计表(电子文档)交学校武装部。

第十三条  武装部将学校征兵报名学生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审查、汇签,并报上级武装部审核,最终确定学校征兵对象。

第十四条  武装部将征兵对象的《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发到各学院,各学院及时发放到征兵对象本人,由征兵对象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  各学院通知征兵对象到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将《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征集地为学校的,将相关表格材料交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已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由其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由武装部协调办理保留学籍、学费补偿等手续。 

第十七条  对没有在校办理征兵手续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入伍并回学校补办手续的,学校予以办理。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享有国家及吉林省制定的各类优抚政策的同时,学校在经济资助、学业保障、专业调整上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经济优抚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国家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等相关经济政策外,学校对退役复学学生后续在校学习需缴纳的公寓费予以免除。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学习成绩的管理

1.已确定入伍的学生,应征入伍时所在学期的未修及未修完课程(含所在学期重修课程)可以免试,由武装部或任课教师根据其表现情况给予成绩认定,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提高成绩。成绩认定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认定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校武装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然后送教务处考务科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一份、学生本人一份,成绩由教务处考务科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2.参军入伍学生可在入伍离校时申请在入伍后通过自学并回校参加每学期考试的方式获得相应成绩。其中课程结业考试该课程如有平时、期中、实验等过程性评价,该类成绩按满分计,期末成绩按实际比例折算,学校并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由校武装部依据部队提供的相关证明拟定,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重修考试则按实际分数计,不加分。

3.退役复学者,入伍后已参加每学期考试的学生,且每学期小于等于两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方可随原班级就读。入伍后未参加每学期考试的学生或参加每学期考试但有两门课程以上(不含两门)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学生参加考试及考试通过的具体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学校给予相应的加分政策,由校武装部根据学生在校表现予以认定,最高分值不超过20分。原成绩不及格最高加至及格,原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最高加至95分,五级制加分均提高一个等级。)和入伍前的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准予毕业。

4.应征参军入伍可视为实习,任课教师和学院根据学生在校实习表现或部队出具的有关认定给予实习成绩,成绩原则上给予80分或良好。

5.参军入伍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学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若因未退役不能返校参加答辩,需部队出示相关证明。指导教师根据论文完成情况给出成绩。

6.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专业调整  

1.专业调整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退役复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对下列二类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一类:退役复学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二类:退役复学学生学习原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

2.专业调整申报条件

学生在服役期间思想积极进步,刻苦训练,服役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且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顺利完成兵役任务,按期回校复学。

3.专业调整限制条件

退役复学后为本科四年级或专科三年级的学生不可申请转专业;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如不同学历教育、定向与委培、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中高职单招、对口升学、免费师范生、运动训练等学生);艺术学类、体育学类专业与非艺术学类、非体育学类专业不得互转。

4.专业调整办理程序

申请退役复学转专业学生需在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当学期内向武装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批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全校,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5.转专业学生学费缴纳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从新学年开始学费按新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6.转专业学生的试读期限

学校设置退役复学转专业试读期。从退役复学学生转到新专业开始计算,试读期为14天,在试读期间,学生若不适应新专业,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回原专业。试读期之后转回原专业或其它专业的申请概不受理。

7.转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

允许退役复学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后,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学分予以认定,但原专业不及格的课程,学生要另选新专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按学分缴纳相应费用。学生毕业时总学分原则上要求达到新专业同年级的最低总学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大学生,取消补偿学费或学费资助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同时不享受相关优抚政策。

第二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的应届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二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在校非毕业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收回,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入学期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任何优待政策。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上级下达给学校的征兵任务,确保兵员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武装部负责解释。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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